《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7)
4、其他規定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4)、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最高額抵押權
1.最高額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是對將來發生的債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例題7:課后題第3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 )可以抵押。
A建筑物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生產設備 D建設用地使用權
E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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