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考試運輸專業預習講義:卸貨
根據船舶到港前發來的到港電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繕制必要的單證,安排裝卸工人、泊位和庫(場),等待船舶進港;另一方面還要把船舶預計到港時間通知收貨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貨通知的人。提單中,特別是可轉讓的提單中,都有關于“通知人”的記載。在提單可以轉讓的情況下,簽發提單時,可能不能確定實際的收貨人,這時就必須要求托運人明確填記“通知人”的名稱,以便通知貨主提貨。不過,向收貨人或“通知人”發出通知,并不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只不過是為了使貨運程序能順利地完成而已。
除對不定期船運輸的大宗貨物應盡可能地采取在船邊交付貨物外,對于定期船運輸來說,為了將分屬于眾多貨主的多種貨物迅速地、不間斷地從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為卸貨代理人的裝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將貨物卸入庫(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集中卸貨”。
在“集中卸貨”的情況下,所有準備庫場、安排駁運及裝卸工人,完成本來應由船方進行的有關卸貨的準備工作以及將貨物入庫(場),進行分類保管,并代表承運人根據提貨單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業務都由卸貨代理人完成。
誤卸
定期船運輸中,有時會發生誤卸的情況。
誤卸是指因貨主的原因或承運人的錯誤,在中途掛靠港錯卸或漏卸所裝貨物。
誤卸是造成貨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貨差即貨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貨港發現的。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短缺時,首先應在本港查尋。查尋無著,應立即向來港前的各掛靠港發出貨物查詢單。在調查清楚的基礎上,錯卸的港口應及時將錯卸的貨物運回原定的卸貨港。關于因錯卸或漏卸由發生地補運和退運而發生的費用和風險的分擔,如果誤卸是因貨主的責任,比如標志不清或錯誤造成的,則費用和風險全部由貨主承擔;反之,承運人只承擔費用,而風險則仍由貨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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