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 中級級經濟法基礎 考前沖刺試卷第三章(7)
A、利潤分配
B、減少注冊資本
C、聘請企業總經理
D、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的需要審批機構批準的事項。(1)選項A:利潤分配,是董事會的職權;(2)選項B:合營企業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3)選項C:合營企業聘任總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無需經審批機關的批準;(4)選項D: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7、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應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致通過的有( )
A、企業章程的修改
B、資產抵押
C、注冊資本的增減
D、企業的合并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致通過決議的事項。ABCD都是符合的。
18、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稱合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下稱合作企業)區別的錯誤表述有( )。
A、合營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而合作企業外方投資比例沒有限制
B、合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而合作企業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C、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作企業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
D、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而合作企業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3年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和合作企業的區別。合營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一般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沒有25%的規定,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盈虧分配上,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企業,通過簽訂合同來具體確定,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