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12)
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點
和解是避免破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和解具有以下特點:
1、和解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和解須經人民法院的裁定許可;
3、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提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應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協議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里的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2、和解協議生效后,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4、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協議有特別規定的以外。
時間:2010-05-21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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