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5)
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根據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是管理破產財產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對法院負責。 轉自環球網校
二、管理人的確定、更換、職責與監督
(一)管理人的確定、更換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提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種: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競爭方式以及推薦方式。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
2、債權人會議認為其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提示: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逕行決定更換管理人:執業資格被取消、吊銷;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執業責任保險失效;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可以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管理人的職責
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理債務人的財產,具體實施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處分、整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后,應當履行( )的職責。(2008年)
A.監督債權人會議
B.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
C.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D.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理債務人的財產,具體實施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處分、整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選項B是破產法對管理人職責的其他規定。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的是( )。
A、接管債務人的賬簿等資料
B、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
C、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D、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決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責。根據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因此選項D不屬于管理人的職責。
(三)對管理人的監督
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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