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12)
三、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對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的破產事實作出判定,并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一種司法裁定行為。其特征:一是破產宣告只適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二是破產宣告是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審判行為。三是破產宣告是開始破產清算的標志。四是破產宣告發生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效力。
(二)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擔保物,而就破產人(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稱謂)特定擔保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
(三)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方式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破產財產的分配
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提示:(1)對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四)破產程序終結
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以及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情況下,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發現依法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和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行為而應當追回的財產的;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2、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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