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五)
5.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凍結相當于納稅金額的存款、扣押查封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對象:納稅人。
前提條件:拒絕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6.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從其銀行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用以抵繳稅款。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解繳稅款、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注意: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對象:納稅人和納稅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條件: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執行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1.稅收與無擔保債權的關系:稅收優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與有擔保債權的關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順序,欠稅在前稅款優先。
稅收與其他行政處罰的關系: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擔保債權的債權人的規定:
(1)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3)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指稅務機關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應負責繳清全部稅款,然后再解決內部的分攤問題。
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怠于行使或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低價轉讓受讓人知道、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
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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