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印花稅3
一、計稅依據掌握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法。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0.3‰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0.5‰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0.3‰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0.3‰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注意兩點:
(1)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再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6)貨物運輸合同時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0.5‰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0.05‰
①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②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③對借款方以財產作低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④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1‰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0.3‰
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