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知識點2: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一)稅務管理結構的設置―了解
(二)稅收征收范圍的劃分--熟悉
1.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征收范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從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目前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征收印花稅)。
(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2.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征收范圍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稅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
(5)車船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不包括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執行)。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
(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
◎以2008 年為基年,2008 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2009 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一)稅務管理結構的設置―了解
(二)稅收征收范圍的劃分--熟悉
1.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征收范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從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目前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征收印花稅)。
(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2.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征收范圍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稅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
(5)車船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不包括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執行)。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
(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
◎以2008 年為基年,2008 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2009 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時間:2010-06-10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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