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需要稅務登記證件。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考點練習】
【例題7.多選題】某企業將稅務登記證件不慎丟失,則應該( )。
A.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B.在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C.登報聲明作廢
D.通過電視聲明作廢
E.向稅務機關寫出書面報告
【答案】AC
【解析】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需要稅務登記證件。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考點練習】
【例題7.多選題】某企業將稅務登記證件不慎丟失,則應該( )。
A.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B.在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C.登報聲明作廢
D.通過電視聲明作廢
E.向稅務機關寫出書面報告
【答案】AC
【解析】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時間:2010-06-10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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