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1》輔導:消費稅(1)
第一節 消費稅概述
一、消費稅概念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外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
二、消費稅的特點
(一)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14個稅目
(二)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某一環節一次征收
(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樣性
(四)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五)消費稅具有轉嫁性
三、消費稅的立法精神
(一)體現消費政策,調整產業結構
(二)正確引導消費,抑制超前消費
(三)穩定財政收入,保持原有負擔
(四)調節支付能力,緩解分配不公
四、2008年對消費稅法規的修訂(09新增)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
1.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3.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4.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09新增)
第三節 征稅范圍
一、消費稅征稅范圍的確定原則
根據消費稅征稅范圍確定原則,將征稅范圍大體分為五大類: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身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
第二類: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摩托車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消費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類: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征稅后不影響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護膚護發品
目前,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的確定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特點:
1、消費稅是選擇部分消費品列舉品目征收的,對消費稅列舉的稅目的征稅范圍,既要征收消費稅,同時又要征收增值稅。
2、凡再我國境內生產和進口屬于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消費品都需要繳納消費稅,對于哪些未體現銷售而發出、使用和收回的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將其納入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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