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稅款征收:責令繳納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包括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
(1)適用范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適用對象:商品、貨物。
(3)扣押期限:扣押納稅人商品后,應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稅務機關可以拍賣或變賣。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
(1)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前提條件: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繳納,在限期內有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等的跡象的。
(3)歸納: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①逃避納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②欠稅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繳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提示】
(1)適用對象: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前提條件:拒絕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
(3)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4)適用范圍: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注1: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注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包括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
(1)適用范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適用對象:商品、貨物。
(3)扣押期限:扣押納稅人商品后,應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稅務機關可以拍賣或變賣。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
(1)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前提條件: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繳納,在限期內有轉移、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等的跡象的。
(3)歸納: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①逃避納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②欠稅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繳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提示】
(1)適用對象: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前提條件:拒絕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
(3)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4)適用范圍: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注1: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注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時間:2010-06-13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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