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稅款征收:阻止出境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提示】
(1)對象:納稅人和納稅人的法人代表。
(2)前提條件: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3)執行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1.關于合并、分立情形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大額資產處分的情形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提示】
(1)對象:納稅人和納稅人的法人代表。
(2)前提條件: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3)執行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
(四)稅收優先的規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稅收規定
1.關于合并、分立情形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大額資產處分的情形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時間:2010-06-13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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