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公司法時間規定
一、公司設立:有限法定人數50人以下,股份2至200人,且半數以上在境內有住所;首次出資超過20%,且有限大于3萬,股份大于500萬其余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貨幣出資大于30%;章程有限股東共同制定,股份發起式由發起人制定,募集式制訂后創立大會通過
二、公司合并分立減資:作出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公告,合并減資的,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內可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分立合并減資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請登記
三、清算:解散事由出現之日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全國或注冊地省級報紙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報債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清算完畢,30日內注銷
四、公司須經批準設立的,有限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設立申請,募集工設立的,應創立大會結束30日內申請
五、變更作出30日,減少資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決定作出30日內
六、有限公司股分轉讓:經其他股東過過半數同意,30日內款答復,視為同意,法院強制執行,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視為放棄
七、有限公司:
(1)股東會:定期會按章程規定;臨時會議:1/10表決權股東;1/3董事;監事會提出,召開前15日通知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
(2)董事會:3至13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章程規定,任期不長3年,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同股東會董事會召集部分)
(3)監事會:不得少于3人,國有獨資不少于5人,每屆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體監事過半數產生
召集和主持:主席;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選出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董事人數不足法寶或章程規定2/3;未彌補虧損達1/3;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監事會;20日通知;15(臨時會);30日(發行無記名股)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自行
(2)董事會:5至19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
召開: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
臨時會:1/10股東;1/3董事;監事會提出
通過:有過半數參加,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3)監事會: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產生(同董事長、副董事長)
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
每6個月至少一次
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九、重大事項決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達30%以上,應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體轉讓股份限制:發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內不可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轉讓;高管層每年轉讓不超過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
十一、公司收購股份應經股東大會決議:減資的,自收購日起10日內注銷;合并分立股東持異議的,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股份獎勵職工的,不得超過本公司股份的5%,資金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應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十二、在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軒財務報告于公司
二、公司合并分立減資:作出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公告,合并減資的,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內可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分立合并減資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請登記
三、清算:解散事由出現之日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全國或注冊地省級報紙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報債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清算完畢,30日內注銷
四、公司須經批準設立的,有限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設立申請,募集工設立的,應創立大會結束30日內申請
五、變更作出30日,減少資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決定作出30日內
六、有限公司股分轉讓:經其他股東過過半數同意,30日內款答復,視為同意,法院強制執行,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視為放棄
七、有限公司:
(1)股東會:定期會按章程規定;臨時會議:1/10表決權股東;1/3董事;監事會提出,召開前15日通知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
(2)董事會:3至13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章程規定,任期不長3年,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同股東會董事會召集部分)
(3)監事會:不得少于3人,國有獨資不少于5人,每屆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體監事過半數產生
召集和主持:主席;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選出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董事人數不足法寶或章程規定2/3;未彌補虧損達1/3;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監事會;20日通知;15(臨時會);30日(發行無記名股)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自行
(2)董事會:5至19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
召開: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
臨時會:1/10股東;1/3董事;監事會提出
通過:有過半數參加,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3)監事會: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產生(同董事長、副董事長)
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
每6個月至少一次
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九、重大事項決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達30%以上,應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體轉讓股份限制:發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內不可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轉讓;高管層每年轉讓不超過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
十一、公司收購股份應經股東大會決議:減資的,自收購日起10日內注銷;合并分立股東持異議的,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股份獎勵職工的,不得超過本公司股份的5%,資金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應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十二、在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軒財務報告于公司
時間:2010-06-1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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