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法18
第十三節 其他涉稅犯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實施虛開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解釋: 所謂虛開有兩層含義:(1) 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稅額開具發票;(2)雖然存在真實的商品,但隨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開具發票。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情況。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構成虛開。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量刑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個人或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出售的專用發票,必須是真發票,而不能是假發票,否則構成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的專用發票,必須是空白發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應按虛開增稅專用發票論處。發票的來源可以是合法取得,也可以是非法取得,還可以是其他方式取得,無論哪種來源,無論取得是否合法,不影響本罪成立。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了以下兩種行為之一:一是從合法或者非法擁有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購買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處罰。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普通發票。即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一般普通發票,如商業零售發票、批發專用發票等。
七、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根據國家發票管理規定,出售和管理發票是稅務機關的職能,納稅人根據經營需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所需發票,并按規定自己使用。除稅務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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