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1
(五)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要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3)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后,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管轄
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部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的職責分工或權限劃分。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 公安機關負責受理的案件 |
只能是自訴案件,包括: | (1)貪污賄賂犯罪; | 是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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