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輔導個人所得稅補充5
(1)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應納稅所得額=30000-4800=25200(元)
(2)應納稅額=(25200×25%-1375) ×20÷31=3177.42(元)
8.對非居民個人企業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一般包括正、副(總)經理、各職能技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論個人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管人員
居住時間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征稅 | 免稅 | 征稅 | × |
90日(或183日)~1年 | 征稅 | 征稅 | 征稅 | × |
一般雇員
居住時間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征稅 | 免稅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征稅 | 征稅 | × | × |
與上面一般雇員比較:
高管人員多了一欄需要征稅的范圍:境外所得境內支付的部分
注重支付地,只要是境內支付的都應納稅
例:史密斯2008年2月1日自美國來華,9月1日離境,史密斯擔任某境內外企副總經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任期兩年,境內企業每月支付20000元,境外企業每月支付10000美元(已在境內企業中列支);麥克爾為境外企業雇員,2008年8月1日臨時來華工作,境內企業支付20000元,境外企業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內企業中列支,2008年9月1日離境。
答案:
(1)史密斯應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7.2726―4800)×40%一10375=24795.4(元)。
史密斯為高級雇員來華工作超過183天,在華工作期間境內外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納稅。
(2)麥克爾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20000+6000×7.2726―4800)×30%一3375]×20000÷63635.6×(31÷31)=4486.7(元)。
境外企業每月支付6000美元,未在境內企業中列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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