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合同法律制度(11)
六、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2)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購買。
【舉例】A企業欲購買B企業生產的設備,但A企業資金不足,A企業可以向銀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B企業的設備,A與C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c應該根據承租人A的選擇與B企業簽訂買賣合同。B將設備直接發運給A,A對該設備檢驗,檢驗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書,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關系的情況就是屬于融資租賃。
【例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這類合同是( )。(2008年)
A.特殊買賣合同 B.租賃合同
C.借貸合同 D.融資租賃合同
答案:D
解析: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提示: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七、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雙務、諾成、有償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舉例】A向B定作門窗,雙方簽訂合同后,經過定作人A同意,B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給C完成,并還由承攬人B向定作人A承擔責任。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鏈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八、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的,由承包人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特定工作,發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屬于要式合同。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舉例】甲為發包人,總工程價款為8000萬元,總承包人A經過發包人甲的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給B來完成,總承包人A和分包人B應當對發包人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舉例】甲公司、A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A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約定,在09年4月1日之前支付8000萬元的工程價款,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A應當催告發包人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甲公司仍然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將該工程建設項目折價抵償8000萬元,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從拍賣所得中享有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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