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發票領購與審查代理實務(3)
二.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一)發票領購的適用范圍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以申請領購發票,屬于法定的發票領購對象;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生臨時經營業務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在辦理納稅擔保的前提下,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二)發票的領購手續
按發票管理法規的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及財務印章等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對于跨省、市、自治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三、代理領購發票操作要點
(一)代理自制發票審批程序與操作要點
注意:自制發票僅限于普通發票
(二)代理統印發票領購操作要點
第一,批量供應。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財務制度較健全、有一定經營規模的納稅人。
第二,交舊購新。用票單位交因舊的發票存根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留存,才允許購領新發票
第三,驗舊購新。稅務機關審驗舊發票存根后,由用票單位自己保管。
后兩種方式適用財務制度不太健全、經營規模不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
注意三種方式的區別及各種方式的適用情況。
時間:2010-05-05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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