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考試輔導:擔保法律制度(6)
第四節、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意義和特征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多選)
2、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舉例:甲公司電腦壞了,送去乙維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電腦維修費用未支付為由將甲公司這次維修的電腦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權。如果是個人電腦壞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維修費用為由行使留置權的,因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等;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
二、留置權的效力
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滅失;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第五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款項。當事人雙方設立定金的行為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定金合同是從合同,旨在確保主合同的履行。
1、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具有擔保作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沒有擔保性質,給予預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收受預付款的一方應該如數返還。
2、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1)定金的給付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時,也可以在訂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違約金是在違約時支付。(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違約金沒有。(3)定金主要是擔保作用,違約金則反映的是合同的責任。(4)定金的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而法律對違約金沒有固定的比例限制。
提示:當定金和違約金同時存在的時候,只能選擇適用。
二、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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