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刑法分則(1)
一、刑法分則―危害稅收征管罪
罪名 | 特點 | 刑罰 | |
逃稅罪 | 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人 “初犯補稅免罪”,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多次實施,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金額計算 | 罰金:1-5倍 10%-30%且1-10萬:3年以下 數額巨大且≥30%:3-7年 5萬以下,在立案前補繳,情節輕微,不需刑罰的,可免刑罰 | |
抗稅罪 | 特殊主體:且必須是自然人 定罪關鍵是暴力性質,無數額規定 | 罰金:1-5倍;3年以下 情節嚴重(聚眾抗稅首要分子、數額10萬以上、多次抗稅、故意傷害致輕傷、其他嚴重情節):3-7年 | |
逃避追繳欠稅罪 | 主體只能是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人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且數額1萬以上 | 罰金:1-5倍 1-10萬:3年以下 ≥10萬:3-7年 | |
騙取出口退稅罪 | 一般主體;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 | 罰金:1-5倍 ≥5萬(較大):5年以下 ≥50萬(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損失30萬):5-10年 ≥250萬(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損失150萬):10年以上或無期,或沒收財產 | |
虛開VAT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虛開:1根本不存在交易;2雖存在真實的商品,但隨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開具發票。(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介紹他人) 虛開稅款1萬以上或使稅款被騙取5000以上,應依法定罪 | 3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額較大或嚴重情節:3-10年,5-50萬 數額巨大或特別情節:10年以上或無期,5-50萬或沒收財產 騙取稅款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無期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僅兩處可判死刑) | |
偽造、出售偽造的VAT發票罪 | 發票是假的 | 3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量較大或嚴重情節:3-10年,5-50萬 數量巨大或特別情節:10年以上或無期,5-50萬或沒收財產 偽造并出售,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處無期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僅兩處可判死刑) | |
非法出售VAT發票罪 | 必須是真發票 | 3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量較大:3-10年,5-50萬 數量巨大:10年以上或無期,5-50萬或沒收財產 | |
非法購買VAT發票、購買偽造的VAT發票罪 | 非法購買VAT發票:是真票 購買偽造的25份或票面金額累計10萬以上按本罪定罪。 | 5年以下,并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3年以下,罰金2-20萬 數量巨大:3-7年,5-50萬 數量特別巨大:7年以上有期,5-50萬或沒收財產 | ||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同上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 2年以下,并處或單處罰金1-5萬 情節嚴重:2-7年,5-50萬 | ||
非法出售發票罪 | 同上 | ||
有關發票共八種罪:虛開(1)、偽造出售偽造(3)、非法出售(3)、非法購買或購買偽造VAT(1) |
時間:2010-05-11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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