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4)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B企業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提示:(1)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2)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提示: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應當終止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因此選項B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選項D正確。
【例題2】下列關于破產申請的受理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C.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要求財產持有人交付財產
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終結
E.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而不是“終結”,故選項D錯誤。選項E應為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視為解除合同,而非是3個月,因此,選項E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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