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破產法律制度(6)
三、管理人的種類、任職條件及報酬
(一)管理人的種類
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管理人,即清算組、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釋:這里的“利害關系”情況:是對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能擔任管理人的是( )。
A、與債務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B、因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C、現在擔任債權人的財務顧問
D、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E、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答案:ACDE
解析:本題考核管理人資格。《企業破產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項屬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題正確答案應選ACDE。
(三)管理人的報酬
由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計入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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