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稅收相關法律》行政復議法錯題點總結
法律錯題點總結——行政復議法
1、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2、 行政復議機構的工作具有事務性、程序性、操作性。
3、 上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之間沒有領導和監督關系,它們各自對所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
4、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①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時間:2013-06-1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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