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考試大綱(一)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件)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二)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三)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熟悉經濟法的淵源
(五)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六)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關系被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后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
根據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能夠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資格。經濟權利主要有:經濟職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法人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
2 、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或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必須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3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相依而存,具有相對性、對等性。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非物質財富。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規范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
2 、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是指權利與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3 、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經濟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 1 )事件。事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
( 2 )行為。行為按其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數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 )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 )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包括:
1 、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 、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 、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書面形式優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于一般書面形式。
2 、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 1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 )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 )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等。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2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3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 、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 、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
1 、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等。
2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使經濟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三)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指經濟法責任確定后,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職責、經濟義務或其他負擔。
三、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1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1)自愿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2 、《仲裁法》 的適用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 、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 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 、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 名仲裁員或3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申請證據保全。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1 、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法》 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2 、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復議管轄。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不同類型及級別,《行政復議法》 分別規定了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3 )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 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 4 )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1 、訴訟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種類。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民法通則》 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以下兩種: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 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 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 年。
(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 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通則》 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4 、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執行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 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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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內容與去年大綱相比沒有變化,建議您學習的過程中著重掌握以下知識點: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法律行為和代理;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公司法人財產權與公司股東權利
(二)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三)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六)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八)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十二)熟悉股東訴訟
(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種類,公司法的概念
(十六)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十七)了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二)公司的種類
1.以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等。我國《公司法》 規定的公司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資合公司、人合公司、資合兼人合的公司。
3.以公司的組織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與分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
(一)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公司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據此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設立登記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 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 年內繳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公司的設立登記。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五、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 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營業執照》。
七、登記程序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和《營業執照》 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八、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
九、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 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申請設立登記。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的除外),其成員為3~13 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5.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6.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 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 至2 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3.監事會的決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 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1)公司連續5 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 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 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公司章程規定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3)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 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 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3.股東大會的形式。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 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 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 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 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 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5.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經理
1.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 人至19 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3.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 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 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4.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5.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 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其職權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3.監事會的召開。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6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 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指掌管董事會文件并協助董事會成員處理日常事務的人員。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要求的義務,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 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東所持有的通過股票形式來表現的可以轉讓的資本的一部分。
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二)股份的發行原則
股份的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同股同權的原則。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三)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四)股票的形式和種類
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五)公司發行新股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七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 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 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述規定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節 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種類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依照不同的標準,公司債券可分為: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
(一)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 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 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 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權力機關作出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批準。
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九節 公司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 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公司應當依法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公司利潤分配
(一)利潤
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2)繳納所得稅;(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4)提取法定公積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十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合并決議才能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合并決議才能有效。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決議,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債權人。
5.進行公司登記。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依照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公司清算時必須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會計網校點評:
本章與去年大綱相比沒有變化,建議您在學習的過程中注意以下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與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公司的登記管理;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公司利潤分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股東訴訟;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包括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入伙與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四)熟悉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五)熟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六)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
(七)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八)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九)了解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十)了解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2.工商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簽訂書面合同。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包括:(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2)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法律規定的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合伙企業法》。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 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