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和設立條件講解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1、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提示1: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提示2: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提示: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時間:2010-05-12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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