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十九: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1)一般規定
①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②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考題•單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如無特殊情況,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該一定期間為( )。(2009年考題)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支付期限。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
(2)增資的特殊規定
①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3)資產并購的特殊規定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
①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例題•單選題】外國甲公司擬出資500萬美元在我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其中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乙企業價值200萬美元的資產,且運營該資產。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于2008年6月1日取得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的向乙企業支付對價的下列方案中,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 )。
A.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一次支付200萬美元
B.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支付120萬美元,2008年11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C.2008年12月1日向乙企業支付120萬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D.2008年8月30日向乙企業支付80萬美元,2009年5月30日支付120萬美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期限。本題情形中:①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②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D選項既沒有在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也沒有在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
(4)低于25%時支付對價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
①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5)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①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②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6)假外資的排除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上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