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考試《財務管理》強化復習:融資租賃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第三章 籌資管理
復習重點六、可轉換債券
㈠含義:混合型證券,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其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具體分為兩類:
1.一般可轉換債券: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
2.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債券附認股權證
㈡性質
1.證券期權性:“可轉換”是債券持有人的期權
2.資本轉換性:正常持有期內為債權,轉換成股票后為股權
3.贖回與回售
㈢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1.標的股票:可轉換的公司股票,一般是發行公司的普通股票,或是其他公司(如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甚至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由股票買入期權收益彌補)
3.轉換價格: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的價格,債券發售時所確定的轉換價格一般比發售日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比例(10%~30%)。
4.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每一份可轉換債券在既定的轉換價格下能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數量。
5.轉換期: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包括4種形式:
1)發行日至到期日
2)發行日至到期前
3)發行后某日至到期日
4)發行后某日至到期前
6.贖回條款(保護發行公司利益)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
1)條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2)條款:不可贖回期間與贖回期;贖回價格(一般高于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贖回條件(分為無條件贖回和有條件贖回)。
3)發行公司贖回債券之前,應發出贖回通知,要求債券持有人在轉股與贖回之間選擇,持有人通常選擇轉換為普通股,因此,贖回的功能為:
i.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
ii.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息所蒙受損失。
7.回售條款(保護持有人利益):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
1)條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
2)功能:對于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是一種賣權,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3)條款:回售時間、回售價格和回售條件
8.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在某些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規定,用于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地轉換成股票,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引發公司破產。
㈣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一般了解)
㈤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1.籌資靈活性(將傳統的債務籌資功能和股票籌資功能結合起來,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
2.資本成本較低(利率低于同等條件下普通債券,轉股時無需另付籌資費用)
3.籌資效率高(以高于債券發行時的股價間接發行股票,以較少的股份代價籌集了更多的股權資金)
4.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轉換期內股價低迷,到期不會轉股,會造成公司的集中兌換債券本金的財務壓力)
5.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股價長期低迷,若設計有回售條款,則產生回售壓力)
6.股價大幅度上揚危險(公司只能以較低的固定轉換價格換出股票,會降低公司的股權籌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