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調整融資結構化解地方債務
在中央政府盡力縮減地方債務規模的努力下,兩年來地方政府債務不減反增,令市場大為驚訝。地方政府不顧及償債可行性,把風險推給中央政府的形象再次被固化。
但這一切并不能簡單歸咎于地方政府。要理解這一點,我們要先搞清楚事實。首先從債務規模來看,雖然余額增長12.94%,但相應省市兩年來的GDP同比增長超過15%,財務收入增速也超過15%,總體債務率是在下降的。其次,現有的募集資金投向一般是長周期的基建項目,短時期債務率是很難降低的,而融資渠道主要來自銀行,多半是3-5年的貸款,借新還舊不可避免。其三,融資結構趨于優化,銀行貸款的比重在降低,而來自債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比重卻大幅提升,系統性風險變小。
明確了地方債務狀況并未惡化這一事實,問題就轉變成,地方政府的債務是否是可持續的?這取決于兩點:第一,債務抵押品是否穩健,第二,投資是否有效率,能否產生收入或稅收。地方債務的抵押品主要由土地儲備構成,其穩健程度依賴于房價的穩定或上漲。眼下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頻繁展開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意圖已不再是降低房價,而是維持房價穩定。地方政府通過限購、提高稅費等政策抑制、凍結二手房交易,讓購房需求在新房市場釋放,推高新房價格,繼而維持整個住房市場的名義價格,以此保證土地出讓的價格,維持地方政府債務的抵押品價格不崩盤。
而債務投資的效率,取決于投資能否帶來經濟增長。可以想象,雖然1998年政府是有通過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來拉動經濟增長的舉動,但如果當時只靠自有資金建設,基建的規模肯定無法滿足三年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帶來的需求擴張,經濟增速也就不會連續近十年保持10%以上。正是當時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才使得后來的產能釋放成為可能。同樣在經濟衰退的時候,如果用80%的債務杠桿融資建高速公路,收入及稅收不振,利潤彌補不了利息成本,就會產生風險。但大多數人今天似乎都不去分析投資是否有效率:一些人認為有債務就是有風險,另一些人認為建公路就會有收入,就是有價值的。顯然兩者都是偏見。
長期來看,地方債務是否有風險取決于投資效率,而不能單純以規模來衡量。同時,有風險并不是壞事,有風險才會有收益,這是投資的常態,關鍵在于風險與收益是否匹配。如果非要說地方債務有風險的話,那就是地方政府的融資過多使用了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銀行沒有能力去判斷項目投資的優劣,致使銀行系統積累了大量的風險,銀行的存款人是潛在投資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而他們的回報又是極低的。
綜上所述,要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就要調整融資的結構,放開地方政府的發債權限,提高地方債在地方政府融資中的比例,讓投資人自行去判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投資效率。這樣即使個別投資項目有風險,也是風險自擔,不會累及整個金融系統。
實際上,回顧可知,地方債務爆發性增長的源頭是2008年底的經濟刺激政策,中央政府降低投資審批的門檻與擴大信貸投放規模,讓地方政府鋪開了基建的攤子。從這一點講,解決地方債務還有待中央政府介入。如果中央真的希望規范地方政府的舉債,那么放開地方債算是一個契機,這將推動地方政府算清楚“今天借錢、將來還債”這本賬,同時投資人的用腳投票還可以約束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防止重復建設,限制低效率的政績工程,可謂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