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員復習: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工作程序
2010報檢員復習: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工作程序
1.適用范圍:出入境檢驗檢疫的行政處罰。
2.立案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有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查處。要將初步確定的案由,涉案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和承辦人姓名等記載清楚,承辦人根據案情和法律法規規定,擬出“請求立案”的意見,逐級上報審批。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
3.調查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在進行調查或檢查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取證、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采取下列方法:
3.1 需作現場勘驗的,填寫《現場勘驗筆錄》。
3.2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證據保存。填寫《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和《證據登記保存物品清單》。
3.3 對涉案物品便于提取的,可行提取證據物品手續并填寫《證據提取單》。
3.4 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是審理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屬證人證言,經查證屬實,可作為定案的依據。填寫《調查筆錄》和《調查筆錄》。
3.5 調查完成后,承辦人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及續頁,詳細記載案件調查情況并擬出初步處理意見呈負責人審理。
4.告知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填寫《行政處罰告知》。
5.聽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如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注銷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取消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應當事人申請需舉行聽證的,填寫《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做好《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
6.處罰
經立案調查的案件,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由承辦人的上一級領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決定依法予以處罰的,由承辦人擬訂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
7.送達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8.執行
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或當地人民法院的規定格式。
9.結案
罰款繳納完畢后,及時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10.移送
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填寫《案件移送函》(格式八),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單位。
11.歸檔
各單位將本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所有在卷材料定期整理歸檔保管,填寫案卷封面,載明案件發生時間、案由、承辦人、當事人和處理結果等各項內容。
12.備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2.1 除一般程序外,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當場交付當事人。填寫預定格式和編有序號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12.2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共印有行政處罰專用文書18種,其中最常用的約有9~10種。
相關文章
報檢員考試復習:特殊航空器的衛生檢疫 (2010-05-23 23:02:06) |
報檢員考試復習:疫區客機的衛生檢疫 (2010-05-23 23:02:05) |
報檢員考試復習:非疫區客機的衛生檢疫 (2010-05-23 23:02:03) |
報檢員輔導:對外貿易產生的條件 (2010-05-23 23:02:02) |
報檢員復習:國際貿易的含義 (2010-05-23 23:02:02) |
報檢員復習:什么是植物檢疫 (2010-05-23 23:02:00) |
報檢員復習:WTO規則與植物檢疫 (2010-05-23 23:02:00) |
報檢員復習:植物檢疫的歷史和現狀 (2010-05-23 23:01:59) |
報檢員復習:對輸往歐盟的貨物木質包裝 (2010-05-23 23:01:59) |
報檢員復習: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報檢 (2010-05-23 23:0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