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辦理流程
1、危險貨物出口企業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單位員工作為質量監督員,包括報檢員一名,以及品質主管或倉庫主管一名,并填寫“危險貨物及包裝企業質量監督員備案登記表
2、質量監督員應通過我局組織的考試,否則企業無出口資格。
3、辦理《危險貨物分類鑒定書》,全省除部分空運危險貨物及鋰電池分類定級試驗外,其它所有危險貨物分類定級試驗均送江蘇檢驗檢疫局危險貨物及包裝檢測中心實施。(地址:常州市新北區龍錦路1268號,電話0519-85152626,0519-85152627)
4、首次使用的塑料包裝容器或內涂、內鍍層容器應提供六個月以上化學相容性試驗合格的報告。
化學相容性試驗報告辦理流程如下:企業在危險貨物灌裝(至少9桶)完畢并加貼標識后,通知我局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封樣,自封樣之日起,6個月后通知我局工作人員解封,企業將容器倒空后送江蘇檢驗檢疫局危險貨物及包裝檢測中心檢測,由該中心出具報告。
5、申請危包使用鑒定的企業必須提供出境危險貨物所使用包裝容器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正本、該批出境危險貨物的裝箱清單、合同、發票、信用證(以信用證方式結匯的,必須提供)、自檢合格單、產品運輸條件分類定級報告或危險貨物分類鑒定書、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聲明
6、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采取批批檢驗的方式,企業應在出口裝箱前7個工作日電話預約現場檢驗時間。
7、對經鑒定合格的,簽發“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對經鑒定不合格的,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經鑒定不合格的,且其不合格樣本在“允許復檢的不合格樣本數及抽樣數表”范圍以內的,允許報檢單位返工整理一次。經返工整理后,在廠檢合格的基礎上重新報檢。重新報檢須附返工整理詳細記錄、“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正本)。復檢按有關標準執行。經復檢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