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資料(5)
第五章 公證的普通程序
★公證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申請
成為公證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申請公證應提交材料范圍的是:身份證明、代理權證明、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正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公證由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是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等公證事項應當親自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受理標志著公證機構公證活動的開始。經公證機構受理后,當事人與公證機構之間形成公證法律關系,申請人開始成為當事人。
★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
2、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之內。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
★★審查的內容
1、當事人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當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3、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審查需要公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2、審查的程序
★公證機構享有核實權,應當進行核實的情形包括:
1、具體辦證規則要求核實的,公證機構按照該辦證規則進行核實;
2、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假難辨或者公證機構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義。
★核實權既可以由承辦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行使,也可以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進行。
四、出證
★出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經審查核實后,認為符合辦證條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是公證活動的結果之一,是公證程序的最終環節。
★公證書:指公證機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文書。
★公證書的基本內容:1、公證書的編號。2、當事人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4、承辦公證員簽名或蓋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5、出證日期。
★法律行為公證的出證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出證的條件
1、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亦即該事實或文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活動將產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響。
2、或文書真實無誤。真實無誤,是指事實或文書是客觀存在的,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或文書的內容與客觀實際相一致,不得擴大、縮小或任意更改。
3、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由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響,因此,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就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
★文書上簽名、印鑒公證和文書文本公證的出證條件
這類公證又稱為認證公證。對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要求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即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是當事人本人簽署或加蓋的,而且簽署或加蓋是本人的姓名(名稱)或印鑒;對于文書的文本公證,則要求文本內容與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證明原(正)本與副本相符,文書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文書的譯本與原文相符等。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出證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2、債權債務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出證的程序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并經過審查后,對于不符合出證條件或者有違法的申請公證事項,有權行使拒證權,即不予辦理公證。
★對于符合出證條件的,承辦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及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公證書擬好后,除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外,應將草擬的公證書,連同卷宗報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一般的公證事項由審批人獨自批準;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提交公證機構處務會議討論后審批。
★公證書的形式要件
★公證書格式主要分為定式公證書格式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兩種。
公證書的送達一般以當事人到公證機構領取為基本形式,公證書也可由代理人代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如當事人不在公證機構所在地或者當事人因身體狀況不能到公證機構領取的,可由公證機構發送,公證書可以以郵寄方式送達,也可派人直接送達。
★公證期限,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所要遵循的時間
★公證期限的意義:1、保證公證機構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各項公證活動2、督促公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物,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辦證期限,即公證機構從受理到出具公證書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公證機構應當從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計算不是連續進行,中間的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內。另外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因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不齊全而需要補充的時間以及公證機構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時間也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其他辦證期限
例如根據公證詞制作公證書的期限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為5年;公證卷宗歸檔的期限為3個月等。
★終止公證:指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由于出現法定理由致使公證機構不能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時,而決定結束公證程序。
★終止公證的法定情形
1、因當事人的原因超過了法定辦證期限的;
2、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3、因當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終止公證的程序規則
當出現終止公證的法定事由時,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終止公證的決定應通知有關當事人。對于當事人死亡的,公證機構可免除通知義務。
★拒絕公證,即不予辦理公證,是指在辦證過程中,公證機構發現證明對象不真實、不合法,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絕辦理公證的行為。
★公證機構拒絕公證適用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拒絕公證的程序規則
當出現拒絕公證法定情形時,承辦公證員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公證費用:指在辦理公證事務時,公證機構按國家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原則
1、法定收費原則。
2、原則與靈活相結合的收費標準原則。
3、根據公證事項不同,公證服務費實行按件收費和按比例收費原則。
4、減免收費原則。
5、過錯方負擔公證費用原則。在撤銷公證書的情況下,誰有過錯誰負擔公證費用。
★收取公證費用的標準
一、按件收費,1、證明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有無刑事處分等事項50-80元。
2、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300-500元
3、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
4、證據保全按標的收費
5、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文書,500元
6、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50-100元
7、民事協議100-200元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
8、收養關系,父母雙方送養,300-500元,單方送養500-800元,其他監護人送養700-100元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股份轉讓,超額遞減0.3%、0.25%、0.01%
2、其他經濟合同,超額遞減1%、0.8%、0.05%
3、財產贈與、繼承、遺贈,受益額2%,最少收200元
4、提存公證,標的額0.3%,最低100元,代申請人保管費另收。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債務總額的0.3%
三、按實際支出費用和有關差旅費標準收費
★公證費的減免交和退還
★減免收費
1、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2、辦理贍養、扶養協議的證明;
3、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4、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5、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減免公證費,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機構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減收或者免收的決定。
★退還收費
1、因公證機構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全部退還給當事人;或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還給當事人。
2、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方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視當事人責任大小,將所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時,按規定可以收取手續費,其余收費退還。申請撤回事項,如未經公證機構調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公證機構調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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