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指南
考試介紹 -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于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采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報名條件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注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時間 -
1.報名時間:一般每年4~5月報名。
2.2008年全國醫師資格報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點擊進入網上報名入口>>>
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及詳情匯總
附: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須知
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流程
2008年國家醫學考試報名常見問題處理
2008年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填寫說明
考試時間 -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一、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四川和甘肅考區08年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將推遲至8月1日至15日
二、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 | 9月20(星期六) | 9月21(星期日) | ||
9:00-11:30 | 14:00-16:30 | 9:00-11:30 | 14:00-16:30 | |
執業醫師 | 第一單元 | 第二單元 | 第三單元 | 第四單元 |
執業助理醫師 | 第一單元 | 第二單元 |
考試科目 -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表1、2.
科目 | 比例 | 臨床 | 比例 | 口腔 | 比例 | 公共衛生 |
基礎科目 | 17% | 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 | 17% | 生物化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口腔解剖生理學、口腔組織病理學 | 13% | 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 |
專業科目 | 75% | 內科學(含傳染病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 | 75% | 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口腔預防醫學、臨床綜合(內科基礎、外科基礎) | 75% | 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內科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衛生毒理學、臨床綜合(內科基礎) |
公共科目 | 8% | 衛生法規、預防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8% |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12% | 衛生法規、社會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
表2. 醫學綜合筆試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
科目 | 比例 | 臨床 | 比例 | 口腔 | 比例 | 公共衛生 |
基礎科目 | 17% | 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 | 17% | 生物化學、藥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口腔組織病理學 | 13% | 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 |
專業科目 | 75% | 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 | 75% | 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口腔預防醫學 | 75% | 衛生統計學、流行病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 |
公共科目 | 8% |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8% |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12% | 衛生法規、社會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
技能考試 -
2008年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成績查詢匯總>>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1.臨床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壓舌板、眼底鏡、皮尺、棉簽、手術衣、隔離衣、消毒器具、換藥包、擴創包、棉墊、繃帶、夾板、縫合用墊枕、三角巾、吸氧設備、導尿管、胃管、擔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內注射器和針頭等;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換藥、穿刺、導尿、吸氧、插導管、心肺復蘇等操作需要;
(3)簡易呼吸器、電除顫設備、多媒體計算機、耳機、投影儀、分規。
2、口腔類:
?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鏡、探針、鑷子、器械盤)、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設施(含流動水、肥皂、擦手紙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紗卷)、1%碘酊、3%雙氧水、酒精燈、燈架、注射器、聽診器、血壓計、吸氧設備;
? (2)口腔設備及專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綜合治療臺、顱骨/仿生頭模型及下頜骨模型;
? 2)鉆針(含裂鉆、球鉆)、15#擴大器/根管銼、金屬口鏡/銀汞充填器、牙膠棒/冰棒、手用潔治器(含直角形、大鐮刀形、彎鐮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針、印模材、托盤、調刀、調碗;?
? 3)正常離體磨牙;
? 4)牙髓活力測試結果報告單、X線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斷層片)及讀片燈箱、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單。
(3)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 (4)計算機多媒體演示:計算機、打印機。
3.公共衛生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皮尺、棉簽、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衛生專用配備器材:
1)余氯比色計;
2)微小氣候測定儀;
3)噪聲測定儀;
4)紫外線強度測定儀;
5)一氧化碳測定儀;
6)二氧化碳測定儀;
7)顯微鏡;
8)照度計;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測定儀;
11)以上儀器使用時所需條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配制有關試劑和器材;
13)三角板、圓規、鉛筆、橡皮、半對數紙、坐標紙、草稿紙。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三)臨床類考試實施
1.考試內容與方法:每個考生必須依據《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以下三個考站的測試,測試時間共60分鐘,每站設考官2-3名。
(1)第一考站:病史采集與病例分析。考試方法主要采取計算機顯示試題,口述回答。
(2)第二考站:基本技能操作與體格檢查10考試方法采用醫學教學模擬人、標準體檢者及考生相互進行操作。考官在考生進行操作時或操作后,提出相關問題。
(3)第三考站:體格檢查2(心臟聽診和肺/腹部聽診)與輔助檢查結果判讀(包括心電圖、X線片和實驗室檢查結果判讀),考試方法采用多媒體,考生據此提出診斷、診斷依據,并回答主考官提出的相關問題。
2.考試項目數量及分值:
考站 | 考試項目 | 分值 | 考試時間(分鐘) | 考試設備 | 考試方法 | |||
第一考站 | 病史采集 | 15 分 | 35 分 | 10 | 21 | 試題卡 | 筆試 | |
病例分析 | 20 分 | 11 | ||||||
第二考站 | 基本操作技能 | 20 分 | 38 分 | 11 | 21 | 醫學教學 模擬人 |
| |
體格檢查 1 | 18 分 | 10 | 體檢模特或考生(男女考生分開進行) | |||||
|
| 心臟聽診 | 5 分 |
| 4 | 8 |
|
|
肺部聽診 | 5 分 | 4 | ||||||
| 小項目 | 3 分 | 2 | 8 | ||||
大項目 | 4 分 | 2 | ||||||
心電圖 | 小項目 | 3 分 | 2 | |||||
大項目 | 4 分 | 2 | ||||||
醫德醫風 | 3 分 | 2 | 2 | |||||
合計 | 100 分 | 60 |
考試題型 -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范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 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干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余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后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志是
A. 線粒體腫脹
*B.核碎裂
C. 胞質嗜酸性增強
D. 胞質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 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 7.8×109/L。臨床診斷最可能是
A. 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B. 甲狀腺癌伴出血
C. 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D. 急性化膿性甲狀腺炎
*E.亞急性甲狀腺炎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后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干,出冷汗。查體:T 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 kPa,腹膨脹,全腹彌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 穿孔性闌尾炎
B. 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 絞窄性腸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 無色清亮液體
*B.棕褐色液體
C. 膽汁樣液體
D. 膿性液體
E. 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 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 中藥與針刺
C. 補液抗炎
*D.緊急手術
E. 糾正休克后手術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18歲女性,2年來覺下前牙咬東西無力,近期牙齒感覺松動。檢查下前牙松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采集病史重點了解
A. 有無外傷史
*B.家族史
C. 不良習慣
D. 口腔衛生習慣
E. 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 牙髓活力
*B.X線片
C. 松動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著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于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 全身頭顱X線
*B.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 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 藥物過敏試驗
E. 內分泌檢查
(五)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損傷性
D. 牙源性
E. 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下面按照類別逐一舉例介紹。
合格標準 -
2007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
科目 | 分數線 | 科目 | 分數線 |
臨床執業醫師 | 350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口腔執業醫師 | 350 |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 188 |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 305 |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 174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60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86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6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86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 | 307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4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 | 307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4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20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59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2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59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 | 299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76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 | 299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76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 | 271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38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 | 271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38 |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 355 |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 174 |
注冊制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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