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指南
考試介紹
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中醫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一)目的和意義
出臺《執業醫師法》對我國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下簡稱中醫醫師)實施資格考試、執業注冊制度,是為了加強中醫醫師隊伍建設,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其權益,保護人們健康安全;同時,也是與國際上對醫師的管理制度接軌,便于更好地進行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分級分類
考慮到我國實行多層次醫學教育、多結構醫師職稱的歷史現狀,以及我國存在中醫等多種傳統醫學的實際情況,中醫醫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1、分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于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2、分類: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分為中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民族醫專業三類,目前民族醫專業中開考的有藏醫專業、蒙醫專業、維醫專業三個民族醫專業。
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參考人員復雜,類別繁多,報考類別共有18個。
(三)主管部門
衛生部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總后衛生部以及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四部委局共同成立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負責研究制定四個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共性政策;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實際操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
報名條件
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高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一類是國家認可的以師承方式學習的人員;一類是符合報名條件的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
(一)具有規定學歷的學生
1、具有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具有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以及具有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畢業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申請參加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中醫學專業學歷教育,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學校中未經評估的中醫專業,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學注冊的非在職學生,畢業后取得學歷并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4、在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中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5、臨床類別醫師,取得省級考試,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道或參加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參加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資格考試;
6、七年制中醫學臨床碩士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的,以及中醫學專業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的,可以申請在畢業當年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考試;
7、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能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二)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
1、《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前的人員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地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并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后的人員
(1)師承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需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后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后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指導老師必須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應具備;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
(3)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三)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員;
(1)取得我國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并在提供外籍人員在中國中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中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實習滿一年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2)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我國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2、 臺港澳居民:
(1)臺灣居民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和外籍人員條件一樣;
(2)取得內地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不間斷實習滿一年并經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門合法行醫權并在香港和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3)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內地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澳門居民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后,在內地三級中醫醫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注: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形式及時間
(一)考試形式
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分為三站式考試,為病歷考試、基本損傷與體格檢查考試、臨床答辯考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醫學綜合筆試為標準化考試,全部采用選擇題題型。
注:實踐技能考試合格后才能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二)報名及考試時間
1.報名時間:一般每年4~5月報名。
2.考試時間: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一般6月進行實踐技能考試,9月醫學綜合筆試。
四川和甘肅考區08年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將推遲至8月1日至15日
3.2008年全國醫師資格報名及考試時間
(1)報名時間: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體事宜可咨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2)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3)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08年9月20日、21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考試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中醫類別中醫、中西醫結合2005版醫師資格考試大綱(醫學綜合筆試部分)進行了修訂,形成了2006年中醫、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部分)。
2006年2月,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了2006年版中醫師(助理醫師)考試大綱,在突出中醫、突出臨床、突出基本知識的原則下,合理刪減了部分考試科目,將中醫經典著作內容納入了中醫基礎理論考試范圍之中,將傳染病學、醫學倫理學等科目納入了考試范圍,同時合理擴展了各考試科目的知識范圍。
本次大綱修訂在突出中醫、突出臨床、突出基礎知識的原則下,合理刪減了部分考試科目(今年的中醫不考人解,生理,病理之類的了),將中醫經典著作內容納入了中醫基礎理論考試范圍之中,將傳染病學、醫學倫理學等科目納入了考試范圍,將針灸學納入了中西醫結合醫師考試范圍,同時合理擴展了各考試科目的知識范圍。
大綱是考試的命題依據,格式分為單元、細目、要點,力求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反映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基本要求。
(一)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范圍為:
1.中醫基礎科目:中醫基礎理論(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2.中醫臨床醫學科目: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3.西醫及臨床醫學科目: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內科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二)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范圍為:
1.中醫基礎科目:中醫基礎理論(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2.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科目: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藥理學、針灸學。
考試科目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具體如下:
類別 | 考試對象 | 考試科目 |
中醫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 |
中西醫結合 | 執業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藥理、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
執業助理醫師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 |
蒙醫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兒科學、蒙醫療術學、西醫診斷學基礎、西醫內科學、病理學、衛生法規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兒科學、蒙醫療術學、西醫診斷學基礎、西醫內科學、解剖學、衛生法規 |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療術學、西醫診斷學基礎、西醫內科學、生理學、衛生法規 |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療術學、西醫診斷學基礎、西醫內科學、解剖學、衛生法規 | |
藏醫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 藏醫人體學、病機學、保健學、藏藥學、外治學、診斷學、藏醫三大基因學、內科學、熱病疫學、五官科學、婦兒科學、外科學、常用藏成藥、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解剖學、西醫急救藥品應用、衛生法規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 藏醫人體學、病機學、保健學、藏藥學、外治學、診斷學、藏醫三大基因學、內科學、熱病疫學、五官科學、婦兒科學、外科學、常用藏成藥、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解剖學、西醫急救藥品應用、衛生法規 |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 藏醫人體學、病機學、保健學、藏藥學、外治學、診斷學、藏醫三大基因學、內科學、熱病疫學、五官科學、婦兒科學、常用藏成藥、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解剖學、衛生法規 |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 藏醫人體學、病機學、保健學、藏藥學、外治學、診斷學、藏醫三大基因學、內科學、熱病疫學、常用藏成藥、西醫診斷學基礎、衛生法規 | |
維醫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藥學、維醫內科學、維醫皮外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治療技術、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衛生法規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藥學、維醫內科學、維醫皮外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治療技術、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衛生法規 |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藥學、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治療技術、西醫診斷學基礎、生理學、衛生法規 |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藥學、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治療技術、西醫診斷學基礎、正常人體解剖學、衛生法規 | |
傣醫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 2006年在西雙版納自治州開展中醫類別傣醫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 2006年在西雙版納自治州開展中醫類別傣醫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 |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 2006年在西雙版納自治州開展中醫類別傣醫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 |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 2006年在西雙版納自治州開展中醫類別傣醫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
技能考試
一、考試基地基本要求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置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基地器材配置
(一)一般器械
聽診器、臺式血壓計(水銀)、溫度計、叩診錘、壓舌板(一次性)、手電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紗布)、消毒棉簽、液體石蠟、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膠布、讀片燈箱、檢查床、硬板、擔架、直尺、皮尺、鑷子、大頭針、屏風、污物桶等。
(二)專用設備和器械
脈診墊、毫針(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針、皮膚針、皮內針;大、中、小型號拔火罐;艾絨、艾條、火柴;推拿巾、繃帶或三角巾、小夾板;手術衣、隔離衣;換藥包、止血鉗;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導尿包、胃管;吸氧設備。
(三)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醫學教學模擬人。
(四)心電圖檢查單、X線片、實驗室檢查結果報告單等。
(五)實施考試所需的其他器材。隨著考試手段的不斷改進,將引進聲光電模擬,以及微機人機對話等科學方法,須配備計算機、打印機等設備。
三、考試實施
(一)考試內容
1.第一站:辨證論治
提供一個病例資料,要求考生完成四診摘要、辨證分析(病因、病機、病位、病性)中醫類證鑒別,提出中醫、西醫診斷依據、中醫治法、方藥(方名、藥物劑量、煎服法等)、中醫調護內容或必要的診療計劃內容。
2.第二站:基本操作
(1)體格檢查(內科基本體格檢查)
(2)中醫基本操作
(3)西醫基本操作
3.第三站:臨床答辯
(1)病史采集
(2)臨床問答(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要結合其專業進行)
(3)輔助檢查臨床判讀
(二)考試方式
1.考生在指定考試地點,隨機分別抽取各站考試試題,分別完成各站考試;
2.第一站:考試為書面辨證論治;
3.第二站:考試系由考生相互進行體格檢查和中醫、西醫基本操作;
4.第三站:現場答辯。
(三)考試時間與各站分數
人員 | 具有規定學歷人員 (中醫執業、助理) | 師承和專長人員 (中醫執業、助理) | 中西醫結合人員 (執業、助理) |
考試內容考試時間(分鐘)分數 | |||
一 | 辨證論治(60)40 | 辨證論治(60)35 | 辨證論治(60)40 |
二 | 體格檢查(15)10 | 體格檢查(15)10 | 體格檢查(15)10 |
中醫操作10 | 中醫操作10 | 中醫操作10 | |
西醫操作10 | 西醫操作10 | 西醫操作10 | |
三 | 病史采集(15)18 | 病史采集(15)18 | 病史采集(15)18 |
臨床答辯12 |
考試題型
中醫類別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客觀選擇題,包括A1型題、A2型題、B1型題。A1型題是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型題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B1型題是標準配伍題。
(1)A型題:又稱最佳選擇題或單項選擇題。每道試題由一個題干(即問題)與A、B、C、D、E 5個備選答案(即選項)組成,題干在前,5個備選答案在后。5個備選答案中只有一項是最佳選擇(即正確答案),其余4項為干擾答案。答題時,須按題干要求,從5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項作為正確答案。A型題采用為A1型題、A2型題2種題型。
l A1型題:題干以論述題形式出現,或為敘述式,或為否定式。答題時,要求在5個備選答案中肯定或否定1項,作為正確答案。
例1.治療下痢,屬“通因通用”法的方劑是 答案:D
A.葛根黃芩黃連湯
B.大承氣湯
C.白頭翁湯
D.芍藥湯
E.黃連解毒湯
2 A2型題:以1個簡要的病例作為題干,后面是與題干有關的A、B、C、D、E 5個備選答案。答題時,要求從中選擇1項作為正確答案。
例2.患者下痢不止,色暗不鮮,便膿血,赤白相兼,里急后重,日久不愈。腹痛喜溫,小便短赤,舌苔淡白,脈沉遲。治療應首選的方劑是 答案:C
A.白頭翁湯
B.木香檳榔丸
C.桃花湯
D.四神丸
E.真人養臟湯
(2)B型題:又稱配伍題,目前采用B1型題。
l B1型題:每道試題由A、B、C、D、E 5個備選答案與2個或2個以上的題干組成,5個備選答案在前,題干在后。答題時,要求為每個題干選擇1項作為正確答案。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1次或1次以上;也可以1次也不選用。為了試卷的規范化及分數計算的統一性,命題時要求B1型題一律用2個題干。
例5.
A.午后發熱
B.傍晚發熱
C.潮熱骨蒸
D.身熱夜甚
E.夜熱早涼
1.清骨散證的熱型是 答案:C
2.清營湯證的熱型是 答案:D
合格標準
2006年中醫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
科目 | 分數線 | 科目 | 分數線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45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03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45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03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 | 290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51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 | 29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51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05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5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05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5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 | 312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21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 | 312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21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 | 271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38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 | 271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38 |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 378 |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 196 |
資格取得
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即具有了法律規定的中醫醫師行業的準入資格,其資格終身有效。中醫醫師資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中醫醫師資格證書與其他類別的證書樣式完全一致,在中國境內(除臺港澳地區)的任何地方均合法有效。其取得分為兩種途徑:
(一)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二)具有下列條件者,通過認定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1、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2、1998年6月26日前經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并具備25年以上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據,年齡55歲以上,未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考試考核合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民族醫)從業人員;
3、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以上醫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以及醫學院校中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后在醫學影像科室工作,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醫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認定,符合中醫醫師條件者;
4、具有中國國籍,現在香港、澳門工作、生活者,認定中醫醫師資格的規定同內地醫師資格認定條件。
執業注冊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中醫醫師經注冊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一)注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執業注冊。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注冊程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注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成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注銷注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要到注冊主管部,更注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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