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指南
一、組織領導
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設置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2008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8-19日。
考試設《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4個科目。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三、報考條件
按照《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第八條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下同)中等專業學歷,具有 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二)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 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三)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 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四)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 2年。
(五)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博士學位的。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 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七)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凡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資格審核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考試報名
考試報名時間一般6、7月在各地人事考試網或當地人事局進行。
五、成績管理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六、合格證書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七、注冊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工作。注冊有效期自注冊之日起計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