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健康保險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健康是人類社會的主題。人類曾經為了追求財富可以拋棄一切,但當人們開始比較財富與健康(Wealth and Health)時,理智的人都會選擇健康。根據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的“需求五層次”論,人類需求大致可以分為五個層次,當較低一級的需求獲得滿足之后,人們才會產生更高一級的需求,從而產生新的行為動機。當人們解決了溫飽之后,就會對健康和安全產生需求。并且,即使人們在追求更高層次的自我價值實現需求時,健康需求仍為首要因素。因為健康的體魄是人們從事一切活動的基礎,沒有了健康就沒有了生活的樂趣,也就喪失了創造新財富的一切機會。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沒有人可以實現對所有疾病的終身免疫,也就是說每個人都面臨疾病的危險;同樣也沒有人可以保證不會被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奪去自身健康且健全的身體,尤其是在患病時、或婦女生育時。而一旦發生疾病就需要治療,需要花費一定的醫療費用,這筆費用對每個人都可能是一種相當嚴重的經濟負擔;更為不幸的是,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還可能會導致人工作能力的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收入也將因此減少。而保險正好提供了這樣一個將這些不確定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轉變為日常一筆小金額的穩定開支(即保險費)的機制,這也就是健康保險。
(1)健康保險的含義
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證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的費用支出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如同人壽保險并不是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避免生命危險一樣,健康保險并不是保證被保險人不受疾病困擾、不受傷害,而是以被保險人因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因疾病造成殘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傷害暫時或永久不能工作而減少勞動收入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人身保險。根據人身保險業界的習慣,往往把不屬于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人身保險業務全都歸入健康保險中。
健康保險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1)健康保險承保的保險事故是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兩種。疾病主要是由人體內部的生理或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事件則由人們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2)健康保險所承保的危險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導致的醫療費用開支損失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殘導致的正常收入損失。我們知道,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帶給人們的結果可能是同樣的,即上醫院治療而支出醫療費用或者耽誤工作而減少勞動收入。因此,健康保險正是針對這兩種后果而規定的其保險責任的,以提供人們在醫療費用開支和收入損失上的保障。
健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屬于短期保險,二者具有許多共同之處,因此國外一般將二者合二為一,統稱為健康保險。其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在保險責任上是有區別的,在保險合同的實務處理上也存在顯著差別,這些我們將在隨后的討論中逐步比較,但這里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第一,二者雖然都要對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提供保障,但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僅限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殘疾,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等引起的殘、亡則不屬于其保險責任范圍,而屬于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第二,意外傷害保險是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死亡或殘疾保險金,有些意外傷害保險品種可能還會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對因意外傷害造成的其他損失(如勞動收入減少損失)則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而屬于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2)不同國家對健康保險概念的不同定義
健康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其覆蓋的范圍卻因國家而異,因此對健康保險概念的界定也有不同的闡述。在有的國家,比如美國,健康保險是包括意外保險、疾病保險、醫療費用保險以及意外傷害殘疾保險等多個險種的統稱,涵蓋的范圍相當廣泛。在這些國家,健康保險費收入往往可以達到人身保險費收入的一半左右,是一項重要業務。而一些高福利的發達國家則明文規定,健康保險的保險人是政府或健康保險合作社,私人保險人很少經營,這就將健康方面的人身危險基本上完全納入了社會保險體系,使之更方便地接受政府管理。
我國《保險法》第9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健康保險習慣上又稱疾病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患病、分娩導致死亡或殘疾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3)健康保險的承保責任
籠統地講,健康保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工資收入損失;業務利益損失;醫療費用;殘疾補貼以及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從總體上看,健康保險承保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承保的是由于疾病、分娩等所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損失,一般稱這種健康保險為醫療保險或醫療費用保險;另一類承保的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殘所致的收入損失,如果被保險人完全不能工作,則其收入損失是全部的;如果無法恢復所有工作,只能從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么收入損失是部分的,損失數額就是原收入與新收入的差額,一般稱這種健康保險為殘疾收入補償保險。
目前,我國健康保險中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較為少見,健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殘疾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四項。前兩項以補償醫療費用損失為目的,屬單純的健康保險。第三項除醫療費用外,還補償被保險人生活收入的損失,屬于殘疾保險。第四項彌補喪葬費用并給付遺屬生活費用,類似以死亡為條件的人壽保險。因此也有人說健康保險是一種綜合保險。事實上,健康險單獨承保的情況比較少,大多數時候都是作為人壽保險的附加險出現,即附加疾病保險和附加分娩保險。
2.健康保險的承保條件
健康保險在我國的《保險法》中主要是指“以被保險人疾病、生育及其所致殘疾或者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其中更是以疾病保險為其主要內容。在美國等國家“Health Insurance”的最初意義就是疾病保險,但由于經營管理技術復雜,保險人很難獲利;同時隨著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展,健康保險才逐漸增添了新的意義。以下僅以疾病保險為例來說明健康保險的一般承保條件,雖然并不能完全體現出如殘疾保險、生育保險以及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等其他險種承保條件上的逐一細節,但就總體而言,也是具備一定的代表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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