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考區成績合格人員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通知
按照司法部通知要求,現將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成績合格人員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范圍
1、在本市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360分)的應試人員(不含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要求進行網上申請,到現場辦理審核手續。
在本市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時間和要求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2、對于符合放寬地區政策條件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人員,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于收到《成績通知單》后7日內(雙休日除外)攜帶本人成績通知單、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書、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辦理確認手續,報名材料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統一調轉其戶籍所在地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對于報名時不符合放寬學歷條件,不享受放寬地區政策,但因正常工作調動、大學生畢業后回原籍、軍人復員轉業或婚姻關系等原因,現已將戶籍遷入放寬地區,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人員,須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復印件,或復員轉業、婚姻關系及單位證明,方可享受放寬地區政策條件,由本人到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辦理確認手續后,回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方式
(一)網上申請。
申請人收到《成績通知單》后,請于12月1日8:00―12月10日17:00登陸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臺(網址:sk.)進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網上申請。
申請步驟:
1、點擊“資格申請”進入 → 輸入準考證號、身份證號 → 按要求填寫《2009年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 → 確認填寫信息無誤后,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并使用A4紙(白色)打印申請表(一式二份);
2、準備近期同一底片2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尺寸應去除邊框后≥46mm×32mm)→ 將2張照片剪切邊框后粘貼在下載的《授予申請表》上(除軍人外不得提交制式服裝照片) →另外1張照片在現場審核時提交作為制作證書使用。
(二)現場審核。
1、現場審核時間:申請人網上申請后,請于12月12日(周六)至12月13日(周日)上午8:30―下午16:30(中午不休息)到指定地點辦理現場審核手續;
2、現場審核地點:南洋初級中學學思樓2樓多功能廳(地址:本市大木橋路40號,近肇嘉浜路)。
交通:地鐵四號線、786,104、984、985、955、806、45、820、864、931路均可到達。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現場審核時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2009年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按照要求提前粘貼好照片;
(2)成績通知單原件(由審核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3)身份證件(含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由審核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4)本科以上畢業證書原件(由審核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對于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外國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由審核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5)同一底片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證件照片3張(其中2張應粘貼在《授予申請表》上,1張提交作為制作證書使用),照片尺寸應去除邊框后≥46mm×32mm.
凡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逾期現場審核責任應自負,并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特別提示:
現場審核時,審核機關認為申請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對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民族”發生變更需要現場進行信息勘誤的,必須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加蓋騎縫章的打印版格式證明(或戶籍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對于提交畢業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信息不符的,必須提交加蓋畢業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誤證明;
3、對于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畢業證書暫扣畢業院校的,須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和加蓋畢業院校印章的證明;
4、對于出國在外的申請人網上申請后,可委托直系親屬代辦理現場審核,但必須提交委托書,并持有出國在外相關證明。由受托人提交委托人申請人的所有申請材料及照片必須符合要求方可受理;
5、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時間和要求,將根據司法部授予決定下發后,由授予申請審核機關另行通知。
四、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申請人身份確認
1、對于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人身份的確認: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現場審核時,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香港居民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澳門居民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2、對于臺灣居民申請人身份的確認:臺灣居民現場審核時,須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身份證;不能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薄。凡提交復印件的,須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3、港澳臺地區居民申請人申請時,按照審核內地申請人的工作程序和辦法辦理,可以代為辦理和接受證明申請材料。對于居住在臺灣島內的臺灣居民申請人,可直接前往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將臺灣地區公證后的本人身份證件公正文本復印件,與其他申請材料(含照片,尺寸應去除邊框后≥46mm×32mm)一并郵寄至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進行核驗。
聯系地址:上海市吳興路225號2308室;郵政編碼:200030
聯系電話:021-24029790;021-64743238(傳真)。
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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