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廣西2013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9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3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3年10月19日上午 09︰00-11︰30 綜合法律知識
下午 14︰00-16︰30 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企業管理知識
下午 14︰00-16︰30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和原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為便于準確掌握港澳臺人員報考情況,請各地在報名時認真審核“國籍地區”信息項,防止考生誤填誤報。
三、報考程序
首次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非首次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即為報考成功,不需要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一)網上填報
1.填報時間。報考人員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0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填報個人報考信息。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選擇相應報名點。
2.填報流程。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電子證件照片(寬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非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1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區直報名點資格審核由人事考試院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報名點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能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西人事考試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首次報考人員須攜帶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首次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2.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7月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須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43元。
4.票據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29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報名點組織報名費10元/人由廣西人事考試院返還支付。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30止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設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4個科目,全部為客觀題,均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考時,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設置
本次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區直考點,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二科、免三科3個級別。參加4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考二科)和參加1個科目(級別為免三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gx.)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根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 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
2. 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
3.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
4.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
5. 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免試部分科目,并應當在報名時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1. 《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
2.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3. 《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經濟、會計、工程或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4. 1990年參加國家體改委、原國務院生產辦、原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在吉林省進行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試點取得資格證書者和1990年參加司法部、船舶工業總公司組織進行的企(事)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及1992年參加人事部、司法部組織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科目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 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三、根據《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
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附件2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 人發﹝199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人事勞動)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司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法規部門:
現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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