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復習方法
仔細分析近5年的刑法考題,會發現刑法題目從總體上有這樣的變化:一是單純的法條記憶題少了,需要理論深度的法條理解題多了。這樣的題目成為沒有時間進行長期專業學習和研究的考生面臨的最大難題,出現即使拿著法條和教材也無法正確作答的情況。二是問題的綜合性變強,很多難題的難點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強的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做題時能夠總分則結合。最典型的題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題。一道題目中考的罪名是搶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盜竊罪,但用到的知識點卻很多,包括搶劫罪的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另起犯意的處理、銷贓罪的認識錯誤等知識點。
做過司考刑法題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題偏重于理論,專門考察總則部分理論問題的考題和需要與理論結合才能解答的法條理解題占據了一半以上的分值。難度比前幾年明顯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丟分,痛失通過司考的機會。
面對這樣的困境,考生在復習刑法總則部分時,要做到事半功倍,確實需要有適合自己的復習計劃。可以參考法律|教育網給出的下面建議:
一、司法考試刑法復習要注意體系性
1、盡量對刑法有整體上的把握,在學習研究具體問題時能夠高屋建瓴。
刑法作為一種禁止性規范,本身遵循著極強的規律在運作。總則的所有問題都是對這種規律的總結和細化。刑罰發動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選擇破壞了自己在社會中應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譴責性――罪責成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主觀惡性(包括主體的內容)。二,行為人作為現代刑法懲罰的對象,必須客觀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護的利益――不法確立,也就是客觀危害(包括客體)。所以對任何一個犯罪事實的判斷,都必須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為圭臬。這一點在處理刑法總則中的難題如共同犯罪和認識錯誤時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比如連續兩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認識錯誤問題,如果考生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能夠牢牢把握的話,問題就會迎刃而解。07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個考察點也是認識錯誤的問題,也需要使用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去解決。事實上這一原則不僅對于總則的內容很重要,更是對分則內容進行完整理解的前提。一句話:在看待刑法問題時永遠要有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作為衡量標尺。
2、復習總則內容忌諱分條割目,零散掌握,而要時刻注意前后聯系。
對看上去各自獨立的法條內容的正確解釋其實都是以其他法條的存在為前提的,總則的內容尤其如此。刑法的原則決定了犯罪概念的內容,對一種犯罪概念的接受導致特定的犯罪構成內容。在總則犯罪論中,重點是犯罪構成。其實犯罪論里所有的問題都是犯罪構成問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因為犯罪行為沒有出現法條所確定的最終后果。共同犯罪是包括多個主體在內的特殊的犯罪構成問題。正當行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責的行為,在形式上與犯罪構成相一致,但是因為缺乏可罰性而成為犯罪構成的例外。所以不要把所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正當行為都當作是刑法上的正當行為,比如大喊嚇走犯罪人的行為,就因其形式上與犯罪構成沒有一致性而不能將其當作是正當防衛。犯罪構成內的各個要件之間也是前后關聯,如刑法中關于故意和過失的規定,就不僅僅是心理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更主要的是評價意義上的,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的判斷,在主觀方面中就包含了客體和客觀方面的內容。行為人在日常看來是個故意的行為,而在刑法上卻可能評價為是過失。比如行為人意圖試試油漆是否能夠點燃而用打火機點油漆,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雖然行為人點油漆的行為是出于日常用語中的“故意”,但是對危害結果――火災的發生和發生危險卻是過失的態度。根據刑法第14條的定義“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里行為人不構成放火罪而僅成立失火罪。刑法有刑法的語言,不要用日常語言去生硬地理解刑法。正確的理解方式總是能夠保證刑法內容的前后一致性。反過來能夠保持刑法前后一致的理解也往往是正確合理的理解。
二、司法考試刑法復習要區分重點
盡量減輕自己的學習負擔是非常重要的。刑法重要的知識點在總則的犯罪論中有: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犯罪主觀方面、事實認識錯誤、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內容、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以及集合犯。在刑罰論中的考點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沒有理論的考察,僅局限于具體的法條規定。如果泛泛的學習會出現記不住的情況,畢竟司法資格考試要求考生記憶的東西太多。如果花大力氣去記憶又會導致時間分配不均勻,因小失大。法律|教育網建議最好對這一部分的內容進行比較細致的個性化總結,把分散的記憶點集合起來,會取到比較好的效果。如對于起算時間的規定,就做出下面的總結: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起點一樣,即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分別是41、44、47條規定),注意不要混淆為判決確定之日起。(判決執行之日“與”判決確定之日“是有嚴格區別的,因為判決確定之后,還有一個交付執行與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問題,中間尚有一段時間間隔。)
2 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考驗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限,計算起點一樣,都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51、73條),不要混淆為執行之日起(這一點正好與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點相反)。
3 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兩年考驗期滿的次日就應開始計算所減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為減刑裁定之日起(51條)。
4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有計算意義的情況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以及附加與管制的也無計算的意義),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58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典中有一個地方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的,即第65條第2款關于構成累犯的前后兩罪時間間隔)。
5 前罪被假釋時,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的時間(5年),自前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要混淆為假釋之日。
6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83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決定之日起。
7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80條,當然此種情形下無期徒刑判決之前先前羈押的也不存在折抵問題)。
8 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要混淆為犯罪既遂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89條)。(同樣的道理,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的問題也是如此)
三、司法考試刑法復習要有計劃性
如果能夠有一張詳細的復習日程表是非常好的。如果法律|教育網認為:準備從3月份開始復習,到9月中旬考試為止,共有6個半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對刑法總則的復習可以考慮一下下面的建議:
3月到四月中旬,重點復習刑法總則,分則問題可以先簡單過一下。在復習時因為離考試還遠,心態比較平和,所以抓住機會擴展自己的思維空間,多接受點教材里看不到的理論學說,并要進行比較充分認真的思考。千萬不要聽了就完事或者一聽就接受。沒有經過自己大腦思考的理論是不會成為自己分析解決問題的利器的。反倒會出現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但是一做(題)就錯的情況。
4月下旬到五月底,重點可以放在分則上,但是在復習分則時不要忘了利用總則的理論來分析分則的問題,盡量在復習時就作到分析問題總分則結合。
6月份對總則進行一次全面的細致復習,思維不要展的太開,要有一定的針對性。關鍵是對細微之處予以充分注意。并聯系分則的具體規定深化理解。
最后在8月份突出重點地復習總則,并且要通過不斷大量地作題來檢驗自己的復習效果并查漏補缺。考試前是不用看總則的理論內容的,只要看一下具體的重點需要記憶的地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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