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大綱刑法權威解讀
2010年司考大綱終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預測的那樣,刑法大綱發生了很大變動,那就是犯罪論體系又恢復為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這與廣大考生所接受的傳統法學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駕馭四要件理論,因此,大綱的這個變動應該說對廣大考生是有利的。由于犯罪論體系的變化,總則部分考點調整較多。而刑法分則只是進行了微調,刪除罪名4個,新增罪名3個,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5個,由普通罪名調整為重點罪名1個。另外,新增司法解釋4個。下面就大綱變化作具體說明。
【總則】
1.第一章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和機能
刪除刑法的分類、刑法的體系與解釋,調整為刑法的概念、性質、任務和機能
2.第二章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對犯罪的特征刪除了09年大綱文理解釋、論理解釋的提法,恢復08年的直接掌握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三個特征。
3.第二章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保留考點自然犯與法定犯、親告罪與非親告罪,將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調整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與普通刑事罪”,將“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調整為:“基本犯、結果加重犯”;將“隔隙犯與非隔隙犯”調整為“即成犯、狀態犯和繼續犯”。要求熟練掌握結果加重犯和狀態犯。
4.刪除09年大綱第二章第三節 犯罪論體系一節
5.第三章 犯罪構成
將09年大綱第三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第四章 違法性,第五章 有責性,這三章的內容分別規定在新大綱的第三章 犯罪構成 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復08年大綱的內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綱考試內容: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 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犯罪構成的分類 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的分類 確定直接客體的方法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危害行為(作為 不作為)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特征 危害結果的種類 危害結果的意義)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節 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 (故意的認識因素 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認定 事實認識錯誤 )犯罪過失(過失的概念 過失的種類 過失的認定)犯罪主觀要件的其他問題(無罪過事件 犯罪的動機、目的)
在本章第二節犯罪客體中,比08年大綱多了一個對“確定直接客體的方法”的考查。在第五節犯罪主觀要件中刪除了考點“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增加考點“無罪過事件”。
6.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節由09年大綱第四章第一節 違法性概述 調整為: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內容:
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的分類
該章其他內容并無變化,只是將“特殊正當防衛”的提法改為“無過當防衛”。
7.第九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與刑罰權
刪除刑罰的特點、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增加考點刑罰權。
第二節 刑罰的目的
將“刑罰目的的內容”改為“特殊預防、一般預防、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事實上并無變化。
8.第十章 刑罰各類
刪除“刑罰的體系概述”一節。
9.第十一章 刑罰裁量
第二節 量刑情節 刪除“量刑情節的分類概述”,量刑情節的適用中增加“數個量刑情節的適用、多功能情節的適用”
第三節 量刑制度 刪除“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從重與從輕處罰制度 減輕處罰 免除處罰)”
10.第十二章 刑罰執行
刪除“刑罰執行概述”一節。
【分則】
1.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刪除考點“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
2.第二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將“洗錢罪”由普通罪名調整為重點罪名。
3.第二十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6):危害稅收征管罪
重點罪名“偷稅罪”更改為“逃稅罪”。
4.第二十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8):擾亂市場秩序罪
普通罪名“組織、領導傳銷罪”更改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5.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刪除考點“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新增普通罪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將“暴力取證罪”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
6.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刪除考點“擾亂法庭秩序罪”;新增普通罪名“破壞監管秩序罪”。
7.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衛生罪
將“非法組織賣血罪”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
8.第三十三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新增重點罪名“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
9.第三十七章 貪污賄賂罪
將普通罪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修改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0.第三十八章 瀆職罪
將“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由重點罪名調整為普通罪名。
【新增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1次會議、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法釋[2009]9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法釋[2009]15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l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法釋[2009]19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3次會議、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0年2月2日公布 ,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釋[20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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