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第一章重點(2)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和交易單元
一、會員制度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普通會員應當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證券交易所要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環是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內容包括總則、會員資格管理、席位與交易權限管理、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等。
(一)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普通會員 | 特別會員 | |
會員資格 | 1.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 4.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繳納各項會員經費。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 (1)依法設立且滿1年。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1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
會員權利 |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證券交易所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4)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證券交易,享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務。 (5)對證券交易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6)按規定轉讓交易席位等。 | (1)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2)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3)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
會員義務 |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 (2)遵守證券交易所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 (3)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此項規定)。 (4)維護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以及相關的業務報表和賬冊。 (6)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等。 |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2)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接受證券交易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3)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 (4)按證券交易所規定交納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
(二)會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證券公司應報送一系列材料,申請文件齊備的,證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為會員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同意接納的,向該證券公司頒發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1名,組織、協調會員與證券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會員應當設會員業務聯絡人1~4名,根據授權代位履行會員代表職責(10項)。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會員交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四)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1.監督檢查。
證券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頭警示。
(2)書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約見談話。
(5)專項調查。
(6)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7)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
2.紀律處分。
(1)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2)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3)暫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權限。
(5)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受到上述第(3)、(4)、(5)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交易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上述(1)、(2)紀律處分措施。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單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義
交易席位是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大廳內進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實質還包括了交易資格的含義。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權利。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至少取得并持有一個席位。證券交易所會員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購買席位,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轉讓席位。
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權利(以深交所為例):
(1)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證券交易。
(2)每個席位自動享有一個交易單元的使用權。
(3)每個席位自動享有一個標準流速的使用權。(深圳證券交易所1個標準流速為每秒15筆)
(4)每個席位每年自動享有交易類和非交易類申報各2萬筆流量的使用權。
(5)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2.交易席位的轉讓。
證券交易所會員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證券交易所。
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不得將席位出租、質押,或將席位所屬權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給他人。
席位只能在會員間轉讓;會員轉讓席位的,應當將席位所屬權益一并轉讓;會員轉讓席位,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對存在欠費或不履行證券交易所規定義務的會員,證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轉讓申請。
(三)交易單元
交易單元是指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設立的、參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交易單元是交易權限的技術載體,會員參與交易及會員權限的管理通過交易單元來實現。
深圳交易所交易單元相關事宜: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席位后,可根據業務需要向交易所申請設立1個或1個以上的交易單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和業務許可范圍,為其設立的交易單元設定了交易或其他業務權限:
(1)一類或多類證券品種或特定證券品種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協議轉讓。
(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開放式基金等的申購與贖回。
(5)融資融券交易。
(6)特定證券的主交易商報價。
(7)其他交易或業務權限。
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為交易單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資源和獲取交易系統服務的功能:
(1)申報買賣指令及其他業務指令。
(2)獲取實時及盤后交易回報。
(3)獲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關新聞公告。
(4)配置相應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資源,接入和訪問交易所交易系統。
(5)獲取交易所交易系統提供的其他服務權限。
經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可將其設立的交易單元提供給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使用。
會員通過交易單元從事證券交易業務,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交納交易單元使用費、流速費與流量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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