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換證工作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3]第73號,以下簡稱73號令)及新舊政策相關銜接規定,本市于2013年開展會計從業資格換證工作。目前相關前期工作已基本準備就緒,現將開展全市換證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換證對象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且屬于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的人員,均屬本次換證的對象。
二、換證時間
本次換證工作從2013年9月9日開始,到2014年12月31日結束。逾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按照《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13]2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三、注意事項
1.換證對象應當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該表可在上海財政網www.czj.的“下載中心”欄目下載),并在辦理換證時應當攜帶身份證和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經審核換發新證后,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2.換證對象應當按照《關于本市開展會計人員基礎信息復核工作的通知》(滬財會[2007]52號)的要求完成會計人員信息復核,并且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和補充本市貫徹實施規定的通知》(滬財會[2007]14號)的規定完成歷年繼續教育。如果未完成的,應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復核和補齊歷年繼續教育后,再辦理換證。
3.如果換證對象的關鍵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和手機號碼發生變更的,特別是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先辦理變更,再辦理換證手續。
4.對于因工作調動、戶籍(居住)地變更等原因,按規定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的持證人員,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先辦理調轉,再辦理換證手續。
5.如果換證對象遺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持補證和換證的相關材料,一并申請辦理補證及換證手續。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審核后,符合補證和換證規定的,補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具體組織實施
本次換證工作由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各區縣財政局、上海市財政監督局和上海市財政局),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管轄權限組織實施。
換證對象應當按照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關系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詳見上海財政網www.czj.的“辦事指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欄目)。具體換證要求請關注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通知或者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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