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證人員調動工作單位且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管理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26號】第二十三規定“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所以,您如果在本市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一般應當向離崗時工作單位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離崗備案登記,不需要辦理調轉手續
時間:2011-12-07 責任編輯:wangcha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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