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調轉會計從業資格的手續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有關規定,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該證明應載明本人工作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稅務登記證號、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等,并加蓋單位公章),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所以,請您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調轉手續。
時間:2011-12-07 責任編輯:wangcha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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