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證審批流程
事項名稱 | 會計從業資格審批 |
用戶對象 | 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第26號) 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40號) |
申請條件 | 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或符合免試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可向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辦理流程 | 1.申請。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 2.受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接受申請材料的,制作《財政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受回執》送達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財政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財政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補正財政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制作《財政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4.決定。根據規定的條件,對許可申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 (1)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財政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公開許可決定。 (2)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財政行政許可決定書》及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發證。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辦理期限 |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收費依據 | 無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受理機構 |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 |
受理地點 | (一)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在市級稅務機關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地址:陸家浜路1060號3樓,郵編:200011,電話:63770882); (二)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按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屬市級財政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會管理中心(地址:陸家浜路1054號,郵編:200011,電話:63185588); (三)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按稅務登記關系在各區、縣稅務機關或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屬各區、縣級財政的,由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便民服務中心(地址:合歡路2號,郵編:200135,電話:68542222);原南匯區財務會計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鎮聽潮二路28號,郵編:201300,電話:58020839) 長寧區財政局:長寧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地址:茅臺路476-1號3樓,郵編:200050,電話:52065656) 徐匯區財政局:徐匯區財政培訓中心(地址:建國西路652號,郵編:200030,電話:64718058) 黃浦區財政局:黃浦區會計事務管理中心(地址:斜土路222號(局門路口)底樓大廳,郵編:200020,電話:63262020*51071;63262020*51072;63262020*51074) 閘北區財政局:閘北區財政局(地址:天目中路383號,郵編:200070,電話:63179911) 靜安區財政局:靜安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地址:陜西北路1058號,郵編:200040,電話:62278881) 楊浦區財政局:楊浦區財政局(地址:鳳城四村8號近黃興路撫順路口,郵編:200093,電話:65018811) 虹口區財政局:虹口區會計管理中心(地址:飛虹路380號,郵編:200086,電話:25658819) 普陀區財政局:普陀區財政局(地址:北石路631號,郵編:200333,電話:52564588) 金山區財政局:金山區財政局(地址:朱涇鎮人民路39號,郵編:201500,電話:57321647轉1111分機) 松江區財政局:松江區財政局(地址:谷陽北路321號,郵編:201600,電話:57810007) 青浦區財政局:青浦區財政局(地址:青浦鎮城中西路38號,郵編:201700,電話:59734849) 閔行區財政局:閔行區證照辦理中心(地址:莘建東路201號,郵編:201100,電話:34120853) 嘉定區財政局:嘉定區財政局(地址:倉場路3333號,郵編:201800,電話:69985327) 寶山區財政局:寶山區財政局(地址:友誼支路238號,郵編:201900,電話:66785177) 奉賢區財政局:奉賢區財務會計管理中心(地址:解放東路1218號,郵編:201400,電話:33611045) 崇明縣財政局:崇明縣財政局(地址:崇明人民路60號,郵編:202150,電話:69613740) (四)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在本市其他組織工作的,由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 (五)與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按戶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 |
受理時間 | 工作日 具體時間由各受理地點定 |
受理機構聯系方式 | 見受理地點 |
決定機構 |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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