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簡答題及答案-2
6.簡述我國財政部門對各單位實施監督的內容。
答根據《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7.簡述我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答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8.簡述我國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答根據《會計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9.簡述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答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有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
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10.簡述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答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主要有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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