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應稅項目的軟件進項稅應分別核算
問:一家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軟件企業近日購入一種軟件,這種軟件既用于生產即征即退軟件,又用于營業稅項目的經營。請問,購進該軟件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
北京市國稅局12366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因此,上述企業購進軟件的進項稅額應分別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稅收優惠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用于營業稅項目的部分則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如果二者沒有分別核算則全部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 (李偉力)
時間:2010-05-07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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