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存貨損失 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對照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核心問題是正確區分和判斷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才能正確處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及進項稅轉出。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該規定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非正常損失作了限制性解釋,僅列舉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3種情形。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難免會發生各種存貨損失,以下情形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呢?
1.由于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因素,導致公司存貨發生價值減少,實際貨物并未損失,這種情形也被稱為“價損”。這種情形不是企業本身所能掌控的。比如國家規定停止使用塑料餐盒,生產塑料餐盒的企業因此發生的損失,不應認定為管理不善,其進項稅額無須作轉出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也規定,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對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的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2.對有保質期的貨物,不僅是出于質量管理的要求,而且這類存貨往往關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藥品等,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此也作出嚴格的保質期限。這類存貨超過保質期,不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對此,安徽省國稅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規定,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存貨由于未到保質期而發生損失,通常情況下是與采購計劃盲目、貨物采購質量、驗收人、生產過程等多因素相關,不能排除與管理責任有關,稅務機關一般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損失。如果企業能提供不是管理不善的證明,且被稅務機關認可,可不作非正常損失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企業定額內損耗,在實務中對“定額”判斷標準存在多種形式,如企業自己制定的標準,也有行業或部門的標準。可是,這些標準都可會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經營環境、地理、氣候等諸多原因而發生相應的調整或變化。因此,稅務相關不能作出統一標準加以規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執行的定額,一定要符合常規。但這并不是說只要在定額內的損失就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就無須轉出,如自定標準不符合客觀實際,同樣會被稅務機關確定為非正常損失。
通過上述分析發現,對于處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所說的“生產經營中的合理損耗”(一般是指工藝損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揮發等合理的自然損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觀實際的證據,以減少被認定為非正常損失的稅收風險。
網站地圖
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