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據(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在規定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2、2008年1月1(含)以后,根(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企便函【2009】33號
3、新稅法實施后,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辦法 ,企便函[2009]33號文要求2008年1月1日(含)以后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則仍可能出現納稅調整,因此這一改變顯然對企業是不利的;
4、國稅函[2007]305號文規定為員工在規定的標準內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均作為工資薪金處理,國稅函[2009]3號文則只籠統地規定為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而并未明確“交通補貼”的具體內容。企便函[2009]33號文只明確在規定的標準內報銷的燃油費在新稅法實施后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那么為職工報銷的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在稅前如何處理呢?文件并未明確;只能認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5、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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