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寫錯名稱如何處理
銷售方應開給一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誤開給了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認證抵扣,但是發票已經跨月。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哪一方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如果是由銷售方申請,拒收證明應該由哪家公司開具呢?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有關規定,視下列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時間:2010-05-11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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